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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办理

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


{city}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办理条件


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、管件、阀门、法兰、补偿器、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,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、节流压井管汇、燃气调压装置、减温减压装置、阻火器、流量计(壳体)、工厂化预制管段


一、人员配备 

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:

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、材料、工艺、焊接、热处理(需要时)、无损检测、耐压试验、理化检验、检验与试验、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。

制造单位的设计、工艺、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。

技术人员:

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。

无损检测人员:

制造单位配备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。

理化检验人员:

制造单位配备具有力学性能、化学成分分析能力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。

焊工:

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 2 人。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 6 人。


二、工作场所

制造单位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 

(1)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,生产环境满足产品制造需要,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,装配、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;

(2)具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,分区(待验、合格、不合格)分批摆放,满足材料防护要求;

(3)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、湿度要求; 

(4)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;

(5)耐压试验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;

(6)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,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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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
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下料设备、机械加工设备、成形设备、焊接设备、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、热处理设备、表面处理设备、起重设备等。

根据产品制造需要,配置相应的工艺装备,如胎模具、焊接辅助设备、耐压试验工装等。

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,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至少 1 台、氩弧焊机或者 CO2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、弯管机至少 1 台、热处理炉至少 1 台、电加热器不少于 2 台(套)。


四、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 

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检验的需要,配置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与装置,包括理化检验仪器、无损检测仪器、耐压试验装置、测温仪、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。

计量器具的品种、数量、精度等应当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要相适应,并且在检定、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。

理化检验仪器:

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,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 台。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。

无损检测仪器:

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 2 台、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 2 台。 

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:

燃气调压装置、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。 


五、工作外委

制造单位无损检测(连续生产流水线除外)、理化检验、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可以外委。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,其人员、检测仪器与设备能力必须满足相应专项条件中对应的要求。


六、设计能力

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产品设计部门,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 3 人。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应设计能力,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、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,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。 

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,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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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 

设计文件:

制造单位的许可产品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,如产品设计图纸、设计计算书、产品说明书等。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,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确认。

许可产品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制造,标准中未提出设计文件要求的,可不要求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;如属于非标产品,则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。

工艺文件:

根据产品制造需要,制定相关工艺规程、编制工艺流转卡或者检验卡等工艺文件。


八、试制造

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品种、级别试制造样品,试制造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,能够体现并验证制造单位申请产品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。试制造样品数量及其包括的关键工序下表。

试制造所申请产品各一批要体现焊接、无损检测、理化检验、耐压试验工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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